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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新建副立井技术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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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 |
联系人 |
訾建新 |
地理位置 |
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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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以下简称华丰煤矿)位于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境内,是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位于新汶煤田最西端的相对独立的井田。该矿井1956年开始建井,1959年简易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1983年进行了改扩建,核定生产能力增至90万吨/年,2015年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鲁煤规发字【2015】192号)核定华丰煤矿生产能力为120万t/a。 该矿井为斜井多水平开拓,已开拓-90m、-210m、-450m、-750m、-1100m五个水平,第一、二、三水平已结束,目前矿井主要开拓-1100m水平。矿井有五条斜井和一条回风立井。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主提升采用钢缆带式输送机兼做人员上下井,副提升采用双钩串车提升,担负矿井的辅助提升任务。 随着矿井开拓水平个数的不断增加和开采深度逐步加大,井下地温升高,各个生产系统环节增多,各系统的衔接更加复杂化,给井下通风安全、生产稳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严重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因此提出了新建副立井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本项目为矿井改建项目,包括新建副立井、地面工业广场及井下巷道。华丰煤矿以《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关于技术改造新建副立井的请示》(华煤发字[2017]121号)上报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关于对华丰煤矿新建副立井技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矿发便字【2018】2号)批复该项目建设。 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华丰煤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新建副立井技术改造工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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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马丽妲、王殿玺 时间2018年8月22日 陪同人:訾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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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六氟化硫等;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低温等; 放射性因素:氡及其短寿命子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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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企业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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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1职业病危害类别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华丰煤矿新建副立井技术改造工程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判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结论 1)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六氟化硫);物理因素(噪声、不良气象条件、振动、工频电磁场)及氡及其短寿命子体。 2)对本项目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拟采取净化风流和通风防毒措施;防噪声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在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进、出气口加装消声器等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华丰煤矿制定了《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了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及使用记录,选用的防护用品基本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4)本项目依托华丰煤矿原有应急救援体系,煤矿已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矿井生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本项目投产后矿井原生产规模不变,利用已有的更衣室、浴室、食堂、卫生室等生产和生活用室等,能够满足本项目投产后的生产需要。 6)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拟沿用现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于该项目建成后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本评价认为本项目建成后可产生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个别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能会超出职业接触限值。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确保项目设计资料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得到落实,同时结合本评价报告书提出的补充措施进一步完善设计,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到位,使工程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如果能达到上述要求,该项目可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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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建议 |
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如下补充措施建议。 1 工程技术措施 1)空压机房、制冷机房、压风机房等应进行墙壁敷设吸声材料等吸声降噪设计; 2)空压机房、制冷机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应设置轴流风机,及时排出设备运行中产生的余热; 3)拟建项目投入使用时,建议定期对巷道进行冲洗冲刷,避免形成集尘而产生二次扬尘; 4)由于瓦斯、煤尘存在易燃易爆性,后续设计考虑设备选型时应选用防爆型,杜绝引发职业危害事故。 2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工人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严格规定作业工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工作中严格按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本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应根据最新的职业卫生标准进行管理,以期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4)检修前必须全面做好职业病危害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自救互救及应急预案的演练,达到有备无患。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及时清除地面及设备上的浮尘,减少因长期集尘而产生二次扬尘; 6)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8)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9)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10)本项目应设立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专项投资应列入生产成本,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保证各项费用的到位。 3 个体防护 拟建项目应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劳动者配备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4 应急救援 1)投产后,应对所有新上岗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同时,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检查,要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急救箱配置应进一步补充完善。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注重现场管理,预防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3)在清掏化粪池等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监护人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掌握急救方法,熟练掌握救护器具的使用,确认各项措施落实。 5 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拟建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的规定,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外委作业管理 对外承包或依托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应承包或依托给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从业单位,并对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告知,同时对外包或依托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1) 防尘、毒措施与建议 (1)普通法凿井采用湿式钻眼。 (2)-1010m水平大巷采用综掘工艺,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低于4MPa。 (3)地面施工过程中通过洒水扬尘、限制车速、保持施工场地路面清洁、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可控制扬尘的产生,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选用无毒、低毒建筑材料代替有毒高毒材料,采用可降低工作场所化学浓度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2) 防噪声措施与建议 施工期间使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降噪减振措施,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 3) 防暑降温措施与建议 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15℃。 4) 职业卫生管理 (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职业卫生培训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 职业健康监护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该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委托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该项目主体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间针对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检测报告。 (5)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 (6) 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要求,按劳动者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电离辐射的劳动者配备数量足够、质量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7) 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等应急救援装备。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