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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项目名称 |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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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 |
联系人 |
邱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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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玲珑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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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位于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台上村,玲珑镇东北5km,招远市东北15km,行政区划属招远市玲珑镇管辖,经营项目为金矿采选。 十号脉矿区生产规模为2.47万t/a,矿区面积0.407km2,采用竖井--平硐盲竖井开拓和盲竖井开拓两种开拓方式,采用嗣后充填浅孔留矿采矿法。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根据工作需要把该项目采矿车间的凿岩、扒桩的工作承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该项目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在采掘生产及辅助生产过程中可产生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治职业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招远市玲珑镇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号脉矿区于2014年11月委托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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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宋伟、崔晓明、刘兆平 时间2015年1月10日 现场采样专业技术人员:尹英文、李忠显等8人 时间2015年1月30日-2月1日 陪同人:邱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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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二硫化碳)、噪声、手传振动、井下气象条件、氡及其子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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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1游离二氧化硅 井下采掘产生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大于10%,故按矽尘职业接触限值判定。 2粉尘 本次检测粉尘作业点10个,涉及14个工种,粉尘浓度超标点4个,超标工种为6个。超标作业点为510采场、十号脉选矿厂粗碎、筛选、二级破碎处;粉尘浓度超标原因为采矿工艺主要采用湿式作业,但在凿岩时仍会有不同程度的扬尘,在选矿时,由于皮带的抖动和设备的泄漏,造成粉尘泄漏,产生扬尘,且现场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喷洒水。超标工种为510采场凿岩机工、十号脉选矿厂鄂破工、振动筛巡检工、中细碎工、皮带巡检工;工种粉尘浓度超标原因为以上岗位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浓度较高,且作业人员接触空气中粉尘浓度时间较长所致。 3化学毒物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及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表明该建设项目通风分配合理,风量适当,对有害气体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良好。 4噪声 检测结果显示:凿岩机工、鄂破工、中细碎工、振动筛巡检工接触噪声的8h时间加权平均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噪声超标原因:凿岩机、选矿厂鄂破机等设备运转时本身产生高强度的噪声、多台机器同时作业、职工持续接触高强度噪声时间较长。 5手传振动 本次评价对510采场打眼工工作岗位进行手传振动检测,检测出510采场凿岩机工工作岗位手传振动检测值不符合工作场所手传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主要原因是凿岩机为高速运转设备,产生的强度较大,而且工人持续作业的时间较长。 6氡及其子体 由检测结果可知,十号脉矿区井下氡浓度为175±32Bq m-3,所检样品中222Rn的活度浓度低于《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规定的限值400 Bq m-3。 7井下气象条件 本次对评价的2个井下采掘工作岗位进行了气象条件测量,数据显示所有检测场所采掘工作场所的气象条件符合国家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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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十号脉矿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基础上,结合矿井的生产工艺、劳动组织及管理模式,划分了评价单元,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对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了分析,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经综合归纳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十号脉矿区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2)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风险分类有: (1)粉尘类:矽尘 (2)化学物质类: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氧化物、二硫化碳 (3)物理因素类:噪声、手传振动 (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金矿采选业,判定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本项目以矽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二硫化碳、氡及其子体、噪声、手传振动及井下不良气象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重点评价因子,产生上述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为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 3)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十号脉矿区设置了综合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等设施且运行有效,降低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起到了较好作用,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但通过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毒物、噪声、手传振动仍然存在部分岗位超标,故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综合控制措施,尽可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这是该矿山今后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关键控制点。另因生产环境限制,井下作业区较难采取有效防噪声、防振动设施,故应该把加强个人防护、减少接触噪声和振动的时间作为防噪声、振动的主要防护措施。 4)十号脉矿区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发放标准、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及使用记录等方面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部分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浮选工没有配发防毒口罩。 5)十号脉矿区现有的浴室、厕所等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6)十号脉矿区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了告知,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制度,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投入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基本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不包含“三同时”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设置的公告栏没有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内容、井下化学毒物警示标识及中文说明设置不全面和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全等方面,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十号脉矿区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其健康体检报告没有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进行区分,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综上所述,十号脉矿区现阶段在设计、施工、运行中遵循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条件下,采取了综合控制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存在设计上、管理上的一些不足。十号脉矿区如果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危害将进一步降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因此,本评价认为十号脉矿区整改完善后将能够达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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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建议 |
(1)检测超标工作面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操作规程开启喷雾设施及除尘风机;对易产生粉尘的凿岩、破碎作业工序,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除尘和洒水降尘的措施。超标工作面工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并及时更换防尘滤膜,并且应该减少接触粉尘的时间 (2)选矿厂要合理使用除尘机,减小超标岗位粉尘浓度,转载点设置喷雾装置或水管提高降尘效果 (3)加强防尘、防毒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4)加强职工职业卫生意识,佩戴防护用品 (5)在对各防噪声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同时,接触噪声职工(尤其噪声超标岗位)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佩戴防噪声耳塞;选矿厂破碎、球磨、浮选车间新建有效的隔音控制室 (6)企业已经为职工配备了防振手套,还应该对工人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减少工人接触振动的时间 (7)加强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检查力度及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保证职工自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制定合理的巡检制度 (8)浮选工配发防毒口罩 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 (9)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中补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并包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等 (11)根据实际情况在选矿厂、井下设置化学毒物(二硫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的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12)补充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